张忠山律师亲办案例
贩卖毒品802.1克案例
来源:张忠山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5-03
浏览量:936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2016)新01刑初字19

公诉机关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黄某某,男,汉族,196717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,文盲,无固定执业。暂住本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北路。20155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,同年626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。

辩护人于某某,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岳某某,男,汉族,19931128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,初中文化,在本市无固定执业和住址,20155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,同年626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。

辩护人唐某某,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刘某某,男,汉族,1993423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,回族,大专文化,无固定执业,住本市天山区天山路。20155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,同年626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。

辩护人张忠山,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一刑诉(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、岳某某、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于2016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63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公诉机关指控:2015519日,被告人岳某某、刘某某,因有人要从其处购买毒品,遂联系被告人黄某某,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。因毒资未付,被告人黄某某遂跟随被告人岳某某、刘某某至毒品交易地点,等待毒品交易完成后收款。当日030分许,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当场查获。经鉴定,被告人岳某某贩卖的白色晶体两包,净重197.9克,从其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,净重1.1克。从被告黄某某租房内查获白色晶体三包,净重599克。含量均为51%。在被告人岳某某、刘某某暂住宾馆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,净重4.1克。

为证实以上客观事实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、抓获经过、搜查笔录、扣押物品清单、毒品移交清单、随案移交清单、缴获的毒品及其外包装照片、电子物证勘验报告、鉴定结论、书证、物证、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。

…………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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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,根据被告人黄某某、岳某某、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,三位被告人归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、悔罪表现、各自在其构成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各自贩卖毒品的数量、毒品含量等综合因素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(一)项、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全部财产;

二、被告人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;

三、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四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802.1克,农业银行卡两张、工商银行卡一张、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,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判长

审判员

人民陪审员

20163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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